(七)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指导各地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要求,以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作为重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空间和界线的管制措施。逐步扩大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土地出让转让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法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司负责) (八)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要求,推行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行为,加强组织协调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公众参与等制度。省级行政区基本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扩大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范围。完善城乡规划工作汇报、执法检查和举报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要扩大城乡规划网上办公范围,公开规划信息,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其他城市也要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城乡规划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三、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关工作 (九)切实保护建设领域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组织好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关键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引导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健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改善农民工作业条件,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制定和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卫生与安全环境。(村镇建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稽查办公室负责) (十)扎实稳步推进村容村貌整治。开展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全国村庄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村庄整治要立足于村庄已有基础,以改善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优先整治村内供水、道路、排水、垃圾、废弃宅基地、公共活动场所、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等项目,逐步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科学编制村庄整治规划与行动计划,积极争取政府的资金与实物支持,引导农民自主投工投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村庄整治的领导。探索整治工作的民主管理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乡村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坚决防止大拆大建和形式主义。开发和推广适应现阶段村庄需求的实用技术和产品,降低整治成本,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一)正确指导全国重点镇建设。立足于壮大经济基础和完善城镇功能,增强对非农产业与人口的吸纳能力和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带动能力,制定支持全国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认真总结贷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项目贷款操作程序,继续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加强对全国重点镇建设的金融支持。继续对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适当调整示范作用已不太强的镇,增补一批示范带动能力更强的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负责) (十二)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指导各地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的总体利益和保护原村民利益的关系,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改造和整治“城中村”。制定和实施改造方案必须尊重原村民的意愿,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对于已有建筑,实行分类处理,既考虑原村民利益,又依法妥当地处理违章建筑。对开发强度还不高的“城中村”,以整治方式为主。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村镇建设办公室、城乡规划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四、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城镇发展模式 (十三)强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引导与约束作用。贯彻执行《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研究起草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组织制(修)订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规范。做好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完善建筑“四节”统计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和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