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执注〔2007〕19号
各有关单位及造价工程师:
根据《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附件1)文件通知,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北京市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延续注册
(一)凡2006年底以前,注册有效期已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建标造函〔2007〕73号文件(附件1)规定的延续注册申报程序申报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附件2);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二、换发执业印章
2003年初始注册人员(注册证书编号:建[造]03110000****)上次延续注册时间为2005年12月,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延续注册有效期4年规定,注册有效期顺延到2009年12月,今年不需要申报延续注册,已到期执业印章按规定办理换发工作即可。
三、延续注册及执业印章换发受理时间安排
自2007年11月26日至2007年12月7日期间受理北京市建设主管区域内注册申请,为避免出现长时间排队等候和拥挤的情况,本着服务、高效的原则,请各有关企业和人员按照下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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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区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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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 |
东城区,崇文区,朝阳区,大兴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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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 |
海淀区,昌平区,门头沟区,延庆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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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 |
西城区,丰台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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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 |
宣武区,石景山区,怀柔区,房山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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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 |
开发区,平谷区 |
请有关单位及人员按规定时间办理申报工作,以确保完成续期注册及换发新执业印章工作如期完成。
办理地点: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东08室
办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附件:1.《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
2. 造价工程师工作业绩证明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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