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2)纳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谓生产经营所得,是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3)计税依据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收和损失。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发生的成本,各项期间费用,按规定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计算所得税时,一般是在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具体规定: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3)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的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财产清查净损失、上级管理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贷款担保、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对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4)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乡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