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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证一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