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8-11-20  来源:中国造价师考试网 
 

甘建价[2008]33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甘肃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执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考试、登记、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经国家和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省内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员(以下分别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资格,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持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员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员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登记,持有造价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省执业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等专业,每个专业设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两个等级。

  建筑工程专业可从事建筑、建筑装饰装修、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的造价业务活动;安装工程专业可从事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工程的造价业务活动;市政专业可从事市政工程的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按最高级别注册、登记,取得高一级资格后应注销低一级执业资格。

  第五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教材;

  (三)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五)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省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取得一个主专业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可以兼报其他专业,经考试合格取得增项资格。

  第七条 报考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条件。

  (一)报考造价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相近专业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

  (二)报考造价工程师,必须已取得造价员资格满三年,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业绩;

  2、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近三年在工程造价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方面有显著业绩,即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可的工程计价定额编制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确定、管理等方面的论文、专著或研究成果。

  报考人员的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报考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应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www. gsgczj.com.cn以下简称“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并携如下书面资料到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报名。

  (一)报考造价员:

  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二)报考造价工程师:

  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年限证明;

  6、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近三年从事工程造价的成果或理论研究、著书、教学等业绩材料;

  8、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第九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登记条件:

  (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受聘于建设、代建(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某一单位。

  第十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登记分为初始、续期、变更。省、部属或省直管企业(单位)人员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其它人员向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报考人员应当自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业绩(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续期登记。续期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记载的业绩情况;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原登记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四条 初始、续期登记的申报程序:

  (一)网上专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选择初始、续期登记表,填写后上传,并打印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二)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的;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无工作业绩记载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因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违法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造价执业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撤销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注销登记或者不予登记者,在具备登记条件后重新申请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造价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由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必须在媒体上声明作废,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进甘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三)项要求办理进甘备案。

  第十九条 取得造价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以从事以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造价员可以从事执业资格证书中相应专业工程造价的编制,但不得单独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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