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造价师:
根据省站和省注册中心工作进展要求,按辽建注 [2009]22 号文件精神,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至 2009 年 12 月 30 日前的,均需申报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申报具体方式及申报材料请按照《关于印发 < 辽宁省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的通知》(辽住建发 [2009]6 号 )文件的要求提供,请相关单位及人员于 10 月 20 日前 ,将申报材料报送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初审。
咨询电话: 0415-2169198
联系人:刘国学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