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事局职考中心 衡职考函【2006】6号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职改办及市(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职考中心冀人考发【2006】1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4日、15日举行。 二、考试科目: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0月14日上午9:00—11:30>、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10月14日下午2:00—5:00>、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报名时考生可选择其一)<10月15日上午9:00—11:30>、工程造价安例分析<10月15日下午 2:00——6:00>.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四、1996年8月26日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二)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三)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