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一、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意义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对于以上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收支确认,国家财政部在199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讲解中作了如下规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T=p—M/N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 |